关于对院内施工单位及个人水电管理及收费的若干办法

作者: 时间:2011-07-11 点击数:

为了加强对水电资源的科学管理,增强节约意识,本着“安全、节约、科学”的原则,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水电管理及收费若干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医院水电资源的施工单位和个人。

一 水电使用的申请及受理

第一条 凡需要开户用水用电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动力科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动力科派技术人员(水电工)进行现场勘察,在确保水电正常供应的前提下,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接水接电。

第二条 凡需要申请接水接电的单位必须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动力科提供规范的施工资料和申请报告等有关资料。动力科应在用户申请资料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第三条 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用水用电,均应事先向动力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医院和用户的水电设施管理使用权限按以下规定划分:以水电计量表计箱为界,计量表计箱前(含计量表计箱)的供水供电设施归医院管理使用,计量表计具箱后归用户管理使用。

第五条在任何管线上,各单位和用户不得向医院外单位或个人转接水、电,违者按窃水、窃电处罚。

二 水电工程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动力科同意,不得在医院辖区内的管(线)上接水接电。

第七条 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动力科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所有水电安装工程必须由具备水电安装资质的专业人员操作施工。

第八条 施工单位和用户施工完毕后,由动力科派出水电工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水电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并拆除违建设施。

第九条 无水电专业人员的单位可委托动力科负责施工,施工涉及的有关工程费用由申请单位解决。

第十条 凡人为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为确保安全用水用电,加强水电计量管理,凡各类维修改造工程和建设工程,没有动力科水电审批验收单,医院财务不予支付工程款。

三 水电定价与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水电价格由医院动力科根据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第十三条 水电定价的确认及水电费计算。

水电费=水电计算用量×水电计算单价

1、水电计算用量的确定

水电计算用量=本次水电用量-上次水电用量

2、水电计算单价的确定

水电计算单价=水电基本单价+附加单价

水电基本单价=自来水公司(或电力公司)的水(电)费用单价

水电的附加单价=(供水或供电设施管理人员经费+泵站或高配房消耗水电费+设备折旧费+设备的维护费)/一级水电表的用量总和

第十四条 水电工应在规定的日期抄录计量表读数,如因用户的原因未能如期抄录时,可通知用户待期补抄或按前次用水电量计收水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第十五条 用户对水电费如有疑问须在15天内向动力科提出意见,双方核对水电数据,否则按用户已确认。

四 违章与处罚

第十六条 严禁窃水窃电行为。窃水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水用电;

2.绕水表电表接水接电;

3.伪造、拆换或启动表计封印用水用电:

4.故意损坏计量装置;

5.故意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6.将水龙头开启很小以至水表无法计量的;

7.未经许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

8.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

第十七条 对查获的窃水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水或供电。窃水窃电者应按所窃水电量补交水电费,并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章使用水电费。拒绝承担窃水窃电责任的,窃水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医院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所窃水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水、接电的,所窃用电量按私接电器设备额定总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下同)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私接水管管径(根据泵房运行压力)确定小时水量乘以使用时间计算确定(小时用水量按表查计)。

2.以其他方式窃水、窃电的。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电量按表计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装电器设备的额总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如窃水、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施工单位按12小时计算;个人按8小时计算;窃水时间按12小时计算。

第十九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动力科对检举、查获窃水、窃电或违约用水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

五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水电收费单价,如遇政策价格调整,由医院动力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附属医院动力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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